NBA直播邀好友下载APP就能领红包,是很多互联网企业拉流量、增用户的一大套路。如今,这个套路也“被套路”了——
广州一家互联网公司就搞了一场活动——邀好友下载APP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都能领现金红包。可没想到,用户钱某厉害了,共拉了1万多人下载,钱某应得的赏金达到4万多元!该互联网公司拒绝提现,认为钱某违规操作。钱某起诉后,广州互联网法院9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求。
互联网时代,用户和流量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取的对象和目标。专家表示,该判决对热衷于“薅羊毛”的“羊毛党”是个警醒,可有效引导当前人们在各种狂热商业活动面前的行为。
钱某是名“90后”女孩,2018年4月,广州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举办的一场名为“邀请好友立赚”的活动引起了她的注意。
2018年4月起,华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APP客户端的界面公示“邀请好友立赚”活动,即用户每邀请一位好友下载该APP并进行符合一定规则的使用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均可获得一定金额(该金额不定期变动,如7元、5.5元等)的现金。这些奖励会存入邀请和被邀请用户在该APP里“我的零钱”中,“我的零钱”可以“提现”到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但“提现”前须经华某公司审核。华某公司在“提现”页面公示了一份“说明”,内容包括“若平台检测到账号进行刷量等违规、违法操作,会进行冻结处理。被冻结账号无法进行提现操作。”
由于钱某长期服务于网络推广行业,有上百个覆盖全国社群、高校的群资源和任务制下载平台资源,这些群、平台内的成员均是专门为了通过下载APP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进群或参与平台任务。随后,她使用名下的188开头的手机号注册并绑定了一个账号,使用该账号邀请了9404个新账号注册,其账号中“我的零钱”余额达到30678.57元。
而钱某此前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另一宗诉讼中,她要求华某公司向其支付另一个账号内应予提现的金额12344.70元。法院在该案中审理查明,钱某使用其名下另一个199开头的手机号注册并绑定账号,邀请了2922个新账号注册。
2018年12月,钱某在进行30678.57元提现操作时,申请未获通过。经钱某向华某公司客服人员咨询,客服人员回复称因其进行了违规操作,故收益无效,且被冻结兑换/提现操作。钱某认为其并未违规,认为华某公司侵犯其财产权,于是起诉到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庭上,华某公司表示,正常用户仅能拉新5-6人,1万余名被邀请人已超出正常人的社交能力范围,且钱某邀请的大部分用户仅满足获得红包的条件即不再使用,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开展活动的初衷。
钱某则称,她确认华某公司陈述的普通用户拉新数量,确认其拉新数量确实远高于普通用户,但认为其属于具有推广能力和资源的推广人员,其运用自身资源为华某公司拉新并无不当。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华某公司开展“邀请好友立赚”活动,该活动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网络悬赏广告,故本案属于网络悬赏广告纠纷。
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刷量”操作?法院认为,钱某组建或参与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的众多微信群,上述微信群成员注册成为新用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奖励,而非真正使用涉案APP。华某公司通过专业公司监测到钱某邀请的新用户中,有的使用“猫池”手机号注册涉案APP,对于此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手机号、伪造新用户的行为属于“刷量”操作,双方均无异议。对于被邀请用户使用真实手机号码的情形,表面上看,钱某为涉案APP邀请了大量新用户,但这些用户属专门赚取网络红包等利益的群体,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华某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属“刷量”操作,法院予以采纳。
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华某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好友”属社交概念,“邀请好友”应当理解为邀请好朋友或邀请与邀请人有一定社交联系的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中,常被商家用作挖掘用户社交资源发展新用户的营销手段,本案“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亦不例外。华某公司将用户的好友作为可能使用涉案APP的群体予以开发。但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其注册并完成可获得红包的使用行为后一般不再继续使用相关APP,将之纳入“邀请好友立赚”中的“好友”范围,显然不符合华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在华某公司提现页面关于对刷量操作将冻结提现的说明中也得到印证。因此,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所谓“好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好友”的范围,否则违背活动的目的。可见,钱某的行为不符合华某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故其请求华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曹钰表示,在扩大用户量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采用发放现金红包的方式对邀请好友注册的用户进行奖励,此类悬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高用户量的目的,但同时也让“羊毛党”嗅到了“商机”。
在互联网语境下,“羊毛党”是指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即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人。他们最初从对互联网优惠活动的关注和操作中零星获利,其后逐渐向组织化、集群化发展,参与人员日益庞大,操作方法日渐多样,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利益链,其中不少与网络黑、灰产存在关联,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明显,成为了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类群体。
曹钰介绍,“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是“羊毛党”们提高用户量、流量等通常采用的两种手段。
曹钰说,要防治“羊毛党”对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此类旨在增加用户量、流量的悬赏活动时,要制定更加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则,设定必要的限制如单个用户邀请好友数量的上限、每次“提现”金额的上限,明确发放报酬前企业的审核权和对“刷量”用户的惩戒规则等,并予以公示,提高“羊毛党”“薅羊毛”的成本。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识别和防范黑、灰产用户和相应行为的能力。再次,互联网企业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强化数据共享和联动,加大对“羊毛党”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后,互联网企业应注重进行产业升级,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依法营销,而非依靠原始的“拉人头”数量来获取用户,这样才能减少“羊毛党”不当获利的机会。
邀好友下载APP就能领红包,是很多互联网企业拉流量、增用户的一大套路。如今,这个套路也“被套路”了——
广州一家互联网公司就搞了一场活动——邀好友下载APP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都能领现金红包。可没想到,用户钱某厉害了,共拉了1万多人下载,钱某应得的赏金达到4万多元!该互联网公司拒绝提现,认为钱某违规操作。钱某起诉后,广州互联网法院9日作出判决,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求。
互联网时代,用户和流量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取的对象和目标。专家表示,该判决对热衷于“薅羊毛”的“羊毛党”是个警醒,可有效引导当前人们在各种狂热商业活动面前的行为。
钱某是名“90后”女孩,2018年4月,广州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举办的一场名为“邀请好友立赚”的活动引起了她的注意。
2018年4月起,华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APP客户端的界面公示“邀请好友立赚”活动,即用户每邀请一位好友下载该APP并进行符合一定规则的使用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均可获得一定金额(该金额不定期变动,如7元、5.5元等)的现金。这些奖励会存入邀请和被邀请用户在该APP里“我的零钱”中,“我的零钱”可以“提现”到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但“提现”前须经华某公司审核。华某公司在“提现”页面公示了一份“说明”,内容包括“若平台检测到账号进行刷量等违规、违法操作,会进行冻结处理。被冻结账号无法进行提现操作。”
由于钱某长期服务于网络推广行业,有上百个覆盖全国社群、高校的群资源和任务制下载平台资源,这些群、平台内的成员均是专门为了通过下载APP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进群或参与平台任务。随后,她使用名下的188开头的手机号注册并绑定了一个账号,使用该账号邀请了9404个新账号注册,其账号中“我的零钱”余额达到30678.57元。
而钱某此前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的另一宗诉讼中,她要求华某公司向其支付另一个账号内应予提现的金额12344.70元。法院在该案中审理查明,钱某使用其名下另一个199开头的手机号注册并绑定账号,邀请了2922个新账号注册。
2018年12月,钱某在进行30678.57元提现操作时,申请未获通过。经钱某向华某公司客服人员咨询,客服人员回复称因其进行了违规操作,故收益无效,且被冻结兑换/提现操作。钱某认为其并未违规,认为华某公司侵犯其财产权,于是起诉到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庭上,华某公司表示,正常用户仅能拉新5-6人,1万余名被邀请人已超出正常人的社交能力范围,且钱某邀请的大部分用户仅满足获得红包的条件即不再使用,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开展活动的初衷。
钱某则称,她确认华某公司陈述的普通用户拉新数量,确认其拉新数量确实远高于普通用户,但认为其属于具有推广能力和资源的推广人员,其运用自身资源为华某公司拉新并无不当。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华某公司开展“邀请好友立赚”活动,该活动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网络悬赏广告,故本案属于网络悬赏广告纠纷。
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刷量”操作?法院认为,钱某组建或参与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的众多微信群,上述微信群成员注册成为新用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奖励,而非真正使用涉案APP。华某公司通过专业公司监测到钱某邀请的新用户中,有的使用“猫池”手机号注册涉案APP,对于此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手机号、伪造新用户的行为属于“刷量”操作,双方均无异议。对于被邀请用户使用真实手机号码的情形,表面上看,钱某为涉案APP邀请了大量新用户,但这些用户属专门赚取网络红包等利益的群体,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华某公司认为钱某的行为属“刷量”操作,法院予以采纳。
钱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华某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好友”属社交概念,“邀请好友”应当理解为邀请好朋友或邀请与邀请人有一定社交联系的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中,常被商家用作挖掘用户社交资源发展新用户的营销手段,本案“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亦不例外。华某公司将用户的好友作为可能使用涉案APP的群体予以开发。但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其注册并完成可获得红包的使用行为后一般不再继续使用相关APP,将之纳入“邀请好友立赚”中的“好友”范围,显然不符合华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在华某公司提现页面关于对刷量操作将冻结提现的说明中也得到印证。因此,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所谓“好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好友”的范围,否则违背活动的目的。可见,钱某的行为不符合华某公司“邀请好友立赚”活动的规则,故其请求华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曹钰表示,在扩大用户量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采用发放现金红包的方式对邀请好友注册的用户进行奖励,此类悬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高用户量的目的,但同时也让“羊毛党”嗅到了“商机”。
在互联网语境下,“羊毛党”是指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即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人。他们最初从对互联网优惠活动的关注和操作中零星获利,其后逐渐向组织化、集群化发展,参与人员日益庞大,操作方法日渐多样,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利益链,其中不少与网络黑、灰产存在关联,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明显,成为了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类群体。
曹钰介绍,“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是“羊毛党”们提高用户量、流量等通常采用的两种手段。
曹钰说,要防治“羊毛党”对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此类旨在增加用户量、流量的悬赏活动时,要制定更加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则,设定必要的限制如单个用户邀请好友数量的上限、每次“提现”金额的上限,明确发放报酬前企业的审核权和对“刷量”用户的惩戒规则等,并予以公示,提高“羊毛党”“薅羊毛”的成本。
其次,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识别和防范黑、灰产用户和相应行为的能力。再次,互联网企业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强化数据共享和联动,加大对“羊毛党”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后,互联网企业应注重进行产业升级,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依法营销,而非依靠原始的“拉人头”数量来获取用户,这样才能减少“羊毛党”不当获利的机会。